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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pdf
发布时间:2023.10.17 来源: 产品中心

  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基础要求和内容 (1)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告,其 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均须契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规定。 (2)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 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3)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 或制品中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见质控(建) 表4.1.4.7-1~3,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 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 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 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亦按一批。 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 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建筑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 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 筋不大于 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建筑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 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5)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 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 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 式、同规格不超过500个接头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合 格率为 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1000个接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 500个或10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 7)预埋件钢筋电弧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 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仍按一批。 (4)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按质控 (建)表4.1.4.7-1~ 3规定内容填写每个试件检验结果数据及结论,应说明破坏部位(断在接 头、热影响区或接头外)及破坏状态(呈现脆性或延性断裂等);焊接接 头弯曲检验应注明弯心直径、弯曲角度及每根试件弯曲后在焊缝处是否 发生断裂,并判断该组试件的拉伸及弯曲检验结果合不合格。 (5)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 片及预埋件等)力学性能各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 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通用作业规程》JGJ107的要求。 (6)凡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 有产品合格证,焊条的规格、型号必须与设计的基本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 定时,钢筋电弧焊焊条牌号应按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选 用。进行电渣压力焊和埋弧焊若设计对焊剂的牌号未作规定时可采用431 焊剂(高锰、高硅、低氟焊剂,适合于Ⅰ、Ⅱ级钢筋的焊接)或其它性 能相似的焊剂。 (7)对焊条质量有怀疑时(如锈蚀、受潮严重),应按批抽样检验, 并提供焊条检验报告。 (8)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一定经过考试,取得焊工考试合 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焊接报告中应填上操作人姓名及焊工证编号。 (9)机械连接接头使用的连接件一定要具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 型式检验报告,当在操作的流程中发现异常时,应对该批连接件材质进行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其它专项检验。合格证报告中材料的性能应符合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作业规程》JGJ108、《钢筋锥螺纹接头作业规程》 JGJ109、《镦粗直螺钢筋接头》JC/T3057等标准的规定。 (10)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 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内容见质控(建)表4.1.3.1-3及质控(建) 表4.1.8.4-11,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 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焊接。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每份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 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 (2)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 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 (3)采用电弧焊和埋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接头等,应分 别核查焊条、焊剂、连接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不是满足要求。 (4)核查进口钢材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化学成分检验及可焊性 检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有否先隐蔽,后提供检验报告。 (6)核查焊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1)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2)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 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意见。 (3)焊接或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 量。 (4)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所使用的焊条、焊剂、连 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 定。 (5)进口钢材焊接前没做化学成分检验或化学检验报告中的C、S、 P、Mn、Si元素的含量及碳当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未做可焊性检验。 4.1.4.8 见证检测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 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 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 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 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 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 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 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实施工程技术档案。见证记录见质控(建)表4.1.4.8。 (6)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 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 (3)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1)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 量与规定明显不符。 (2)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 (3)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验测试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 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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