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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说法司法鉴定中阻却鉴定条件成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24.03.09 来源: 产品中心

  2020年年初,A公司与B公司利用微信商讨购买口罩机生产线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生产线万元,B公司承诺终身维修。在A公司付款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生产线,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试。4月初,该套机器设备做试运营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A公司发现生产线中存在电焊机焊头无法正常工作、出片机产出的片子表面不平整等问题,要求B公司继续调试,但B公司多次调试后仍无法达到一定的要求,A公司将生产线设备存在的问题列明告知B公司。后A公司在5月下旬向B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退款退货,B公司不予认可,故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及B公司退还货款。案件审理中,A公司申请对案涉口罩生产线进行质量鉴别判定,鉴定机构通知B公司前往调试,B公司未调试导致鉴定无法开展。

  一种观点认为,案涉生产线异常生产可能有多重原因,不排除操作和原料问题。原告A公司无法证明案涉口罩生产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也无相应的鉴定报告佐证,同时该生产线已经运营生产,A公司无合同解除权,只能要求B公司进一步维修,原告A公司的诉求没办法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主要理由是认为被告B公司产品不合格,在司法检验判定的过程中,被告B公司在收到鉴定机构前往调试的要求后,未进行调试,导致鉴定无法开展,相应的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原告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

  被告B公司承诺终身维修,但在生产线交付后,双方就设备调试维修进行了多次沟通。该套机器设备历经多次修理,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在双方交流过程中亦已列明了问题。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A公司提起对案涉口罩机器的质量上的问题进行检验确定,被告B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前往现场对机器设备做调试,致使机器无法开机试验,最后导致鉴定终止。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B公司承担。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A公司已将案涉机器设备存在的问题通知被告B公司,这与鉴定现场勘验中A公司陈述的问题基本一致。本案中,双方虽未约定品质衡量准则和验收标准,也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但设备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系设备本身的功能要求,也是原告A公司购买设备的目的。因案涉口罩机质量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致使原告A公司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原告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解除,B公司退还A公司货款9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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