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竞技raybet官网下载/消防器材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4)
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 雷竞技raybet官网下载/消防器材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4)

  1.签订的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筑设计企业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筑设计企业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筑设计企业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筑设计企业(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筑设计企业(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公司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有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7.从建筑设计企业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筑设计企业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8.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各样的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与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要安设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做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11.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含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12.装修装饰产值:包括装修、装饰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做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住宅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14.竣工产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各样的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15.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a.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c.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e.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f.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g.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l.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m.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n.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p.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q.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s.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t.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16.厂房、仓库:厂房指直接用来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仓库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销、外贸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17.住宅: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工程用的房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

  18.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19.批发和零售用房: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商业市场、超级市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仓库。

  20.住宿和餐饮用房:指住宿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各种饭店、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21.居民服务业用房:指浴室、理发、洗染、照像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22.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23.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娱乐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24.卫生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25.科研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2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28.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29.实行投标承包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公司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30.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好,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31.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子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可按“竣工结算价”或“中标价”填报。

  32.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33.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34.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公司制作基本无关的人员。

  36.年末从业人员中管理人员: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37.年末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上的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38.年末从业人员中持有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指具有建设部门认证颁发的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人数。

  39.年末从业人员中现场施工工人: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工人。

  40.持证上岗人员: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41.建筑材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数量,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造等所耗用的材料。它是编制和检查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

  42.钢材: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焊接钢制管和其他钢材等品种,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铸铁管,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制品。

  43.木材: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经过纵锯就直接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计入消耗量。经过纵锯或加工而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必须按规定的出材率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再计如消耗量。计算木材消耗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废旧材料。

  44.水泥: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水泥、耐酸耐火、防射线水泥等),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泥。

  45.平板玻璃: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玻璃(即在熔化玻璃液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灰、蓝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俗称彩色玻璃)。

  计量单位为重量箱和平方米。“每一重量箱”指厚度为2毫米,面积10平方米的平板玻璃。其折算公式如下:

  46.铝材:指铝成品材。包括纯铝及铝合金加工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压模件、自由锻件等。不包括边角料、裸铝线及电线厂自产自用的铝盘条。

  47.企业总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48.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49.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50.实际需要的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由于变更计划,设备材料涨价等原因,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需要的总投资。包括在建工程已完工程的投资和未完工程尚需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实际需要的投资。

  51.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52.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指自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已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

  53.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指慢慢的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①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②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③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④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要安设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要安设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

  54.本年计划投资:指经计划部门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以立项报告为准)。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

  55.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56.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57.商品住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58.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屋子的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59.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61.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公司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筑设计企业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62.购置旧设备:指从外单位购入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

  63.另外的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另外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64.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支出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65.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67.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68.别墅、高档公寓:一般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房平均造价一倍以上的公寓或别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资本预算的审批单位审定为高档公寓、别墅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69.经济适用房:指依照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70.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71.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72.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73.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研发企业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74.本年资产金额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产金额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75.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产金额来源中没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76.本年资产金额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77.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78.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79.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80.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汇资金的企业(中心)等。

  81.债券: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82.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83.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84.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

  85.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86.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87.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88.其他资产金额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89.集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各种资金。

  90.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购房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91.本年各项应付投资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该支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92.利用外资按国家或地区分:指资产金额来源的利用外资中,外资来自的国家或地区的划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用外资相加应等于利用外资总计。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93.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94.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种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95.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种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96.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和出让价;在土地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目的是正确计算平均土地购置价格。

  97.竣工房屋住宅套数: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研发企业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98.拆迁还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

  99.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房屋竣工面积。

  100.公益性建筑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研发企业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101.全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实际支付给本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支付给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102.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103.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真正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104.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实行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的城市,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105.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子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106.实际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107.外销(租):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或出租)给境外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108.销售给个人:指实际销售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销中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109.预售面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110.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112.出租给个人:指实际出租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租部分。

  113.实际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房屋的总收入(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实际销售面积同口径,包括正式交付的商品房屋在建设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的款项及结算尾款和拖欠款。不包括未交付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收取的外汇按当时外汇调节市场价折算在其中。如果商品房是跨年完成的,应包括以前年度所收的定金及预收款。

  114.销售给个人:指实际销售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实际销售额,不包括外销中售给个人的部分。

  115.在管物业占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物业管理单位正在来管理的物业所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116.在管房屋建筑面积:指报告期末物业管理单位正在来管理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117.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118.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119.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120.厂房:指直接用来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

  121.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面积:指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屋的成交面积。

  122.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数: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屋,并签订销售合同的业务笔数。

  123.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

  124.房屋代理出租成交合同面积:指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出租房屋的总面积。

  125.房屋代理出租成交合同数: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出租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业务笔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