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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2023年港口经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 雷竞技在线入口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随机抽取

  1.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提取比例。2.码头前沿灭火器直接放置于地面,易造成底部腐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将手提式灭火器放置于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3.查看2023年6月港池报告,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有浅点,还没完成整改。

  1.人员更替过程中,公司经营组织架构未健全。2.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2部分: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演练效果做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目前应急演练记录缺少对应急预案运用情况的评价。3.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目前经营管理制度沿用海隆码头,未独立建立。4.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目前未公示船舶供应服务费(提供岸电)。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目前隐患排查制度中未见日常检查类型频次要求及按时进行检查类型。2.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港口企业应建立防风管理台账,这中间还包括防风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目前未见防风演练记录。3.查看2023年6月港池水深报告,停泊水域及连接水域有淤积。4.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目前企业超重治理规程及制度还未建立,地磅年度计量核定还未完成。5.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目前岸电船舶供应服务费公示不规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目前应急器材、设备清单堆放不规范。2.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目前地磅年度计量核定还未完成。3.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目前港口收费公示不规范,缺少收费性质等要素。

  1.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与监控室现场上墙制度不一致。2.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2部分: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演练效果做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2023年10月12日船舶溢油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缺少评估人员签字。3.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目前收费公示不完整,缺停泊费、市场监督电话、交通运输部客服电话、收费性质等。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0日,实际已停产半年,现有码头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建议尽快办理注销手续。

  1.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提取比例。2.码头作业区与非码头区未设置隔离设施。3.上下地磅未见限重限速标识。4.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目前收费公示缺少交通运输部投诉电线。

  1.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2部分: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演练效果做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演练评估记录缺少评估人员签字,且2023年6月26日“三防”应急演练总结中有写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但评估记录中均记为“无”,并未勾选实战效果评价栏。2.根据《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第5.1.4条,港口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各种指示、标志应齐全、清晰;夜间照明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防护、消防、环保、防汛等设施应齐全有效。目前现场应急设备库中物资未做好日常盘点,存在报废物品与正常物品混放的情况。3.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目前港口收费公示缺价格属性、收费对象。且收费依据中未添加交水发〔2022〕26号文件。

  1.未严格按照超重治理办法实施,车辆出厂交接凭证单中存在超重车辆,仍正常进出。2.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目前存在港口收费缺价格属性、交通运输部投诉电话,收费对象不明确,船舶供应服务费(供电)未公示等问题。收费发票(库场使用费)开票名称不规范。

  港口企业应认真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紧整改落实到位,并落实好整改过程中的各项管控措施。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闭环整改,并对照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