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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灭火器的报废和维修一文搞懂!
发布时间:2023.10.17 来源: 雷竞技在线入口

  08年8月12日,某企业专职消防员对员工做现场消防教育。事发时,沈某正手持一把干粉灭火器向员工示范操灭火器发生爆炸,碎片击中沈某颧骨和下颚,并造成颅骨重伤,经医院抢救不治

  2012年5月14日,兰州市雁滩家具市场405商铺,铺主林某听到门口已经过期的干粉灭火器有异响,他便凑过去看个究竟,这时过期灭火器突然爆炸,林某被炸成重伤。

  2016年6月4日,哈尔滨一名14岁男孩在家附近发现一个过期灭火器,拿起摆弄,结果灭火器爆炸,男孩身亡。

  其实灭火器作为很常见的消防设施,企业、单位、家庭等都会采购,但可别以为采购了灭火器就万事大吉, 若不及时维修保养和进行功能性检查 ,会导致在需要灭火器的紧急关头没办法使用,从而造成火势扩大、甚至人员伤亡。

  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国家规定了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

  另外一个方面,灭火器里的灭火剂也有它自己有效期,这也就是我们说的维修年限。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一般根据灭火器的类型不同,维修的期限也不一样。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经首次维检以后每满1年有必要进行维检,这就是我们说的“3+1”。

  而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经首次维修以后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至具有三级以上的维修维保资质的单位做维护保养;这就是“5+2”。

  而这个日期是印在合格证上,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不小于4kg的灭火器;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

  不仅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而且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安全,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允许超出总灭火器数量的四分之一。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灭火器拆卸过程中,修东西的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器头或者阀门。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储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1)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符合有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2)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办法来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有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

  (1)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2)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

  (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4)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5)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6)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一样的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7)灭火剂的充装应采取了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8)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和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

  (9)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做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公司可以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10)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

  (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灭火器维修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3)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字体应清晰。